应届大学毕业生辞职不按就业协议付违约金

应届大学毕业生辞职不按就业协议付违约金
问: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,须与学校共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,在就业协议中常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。毕业生就业后如签订了劳动合同,一旦提前辞职,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究竟应不应当支付呢?
  答:高校学生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,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,不纳入失业登记,不享受失业救济,所以,高校学生不具有《劳动法》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。因此,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,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《劳动法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,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,应适用《民法通则》而非《劳动法》。
  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,在符合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,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。此协议因一方履行该义务、与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机构订立劳动合同,则被劳动合同所替代。(来源《新民晚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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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micas Jun 26th 2007 05:14 pm Work No Comments yet Trackback URI Comments RS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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